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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危房如何鉴定

来源:本站     发布时间:2021-06-01     浏览次数 :1640 次


 1.总则

1.01 为正确判断农村农民居住用房的可靠性,引导农民安全与合理使用居住用房,根据《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(JGJ125-99),结合贵州农村实际特制定本标准。

1.02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农民的居住用房(因地质等自然灾害影响,需整体搬迁的农村房屋不在此范畴,应单独统计)。

1.03 本标准所述的农民居住用房是指由木结构、砖混结构、石材结构、砖石结构、土墙承重或围护、草屋盖、树皮屋盖、石棉瓦屋盖、青瓦屋盖、竹篱笆或其它材料编制的篱笆等作为围护结构所组成的房屋建筑。


1.04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、二、三级。

一级:整体危险——需要拆除重新建设。

二级:局部危险——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、维修,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。

三级:有危险点——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,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。

2.一般规定

2.01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力、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。

2.02单个构件的划分:

①地基基础

a.独立柱基:以一根柱下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。

b.条形基础: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。

c.板式基础: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。

②墙:以一个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。

③柱:以一个层高计算,一根为一个构件。

④梁、檩条、椽子: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个构件。

⑤板: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,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。

⑥屋架、桁架:一榀为一个构件。

2.03承重构件是指直接传力的竖向、水平和斜向的构件。

3.综合评定

3.01 综合评定原则

①房屋危险性评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、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评定为基础,结合历史状态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,全面分析,综合判断。

②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,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。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,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;当构件是相关的时,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。

③全面分析、综合判断时,应考虑下列因素:

a各构件的破损程度;

b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;

c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;

d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;

e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;

f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;

g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。

3.02 综合评定方法


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,确定构件的总量,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。

①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小于5%,评定为三级;

②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在5%到30%之间,评定为二级;

③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的百分率大于30%,评定为一级。

4.农房各组成部分的危险性评定

4.01 地基

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,应评定为危险构件:

①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/月,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向;

②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,其沉降量为建筑物高度乘以0.004的允许值,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,且房屋倾斜率大于1%;

③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,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,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,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。

4.02 基础

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,应评定为危险构件:

①基础老化、腐蚀、酥碎、折断,导致结构明显倾斜、位移、裂缝、扭曲等;

②基础已有滑动,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/月,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。

4.03 砌体结构构件


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,应评定为危险构件:

①受压墙、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、缝长超过层高1/2的竖向裂缝,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/3的多条竖向裂缝;

②受压墙、柱表面风化、剥落,砂浆粉化,有效截面削弱达1/4以上;

③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,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;

④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,缝宽大于0.5mm;

⑤墙、柱产生倾斜,其倾斜率大于0.7%,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;

⑥墙、柱刚度不足,出现挠曲鼓闪,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;

⑦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,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,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,或产生明显的弯曲、下沉变形;

⑧石砌墙(或土墙)高厚比:单层大于14,二层大于12,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。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/6。

4.04 木结构构件

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,应评定为危险构件:

①连接方式不当,构造有严重缺陷,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、滑移、沿剪切面开裂、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、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;

②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;

③主梁产生的挠度大于3cm或净跨度/150,受拉区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;

④檩条、椽子产生的挠度大于3.5cm或净跨度/120,入墙木质部位腐朽、虫蛀或空鼓;

⑤木柱侧弯变形矢高大于3cm或层高/150,柱顶劈裂、柱身断裂,或柱脚腐朽,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柱面积截面1/5以上。

4.05 混凝土结构构件

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,应评定为危险构件:

①梁、板产生的挠度超过:净跨度/150,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;

②梁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,缝宽大于1mm,板产生宽度大于0.4mm的受压裂缝;

③梁、板因主筋锈蚀,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,缝宽大于1mm,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,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、露筋;

④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,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;

⑤预应力梁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;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,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;

⑥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,保护层剥落,主筋外露锈蚀;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,缝宽大于1mm,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,主筋外露锈蚀;

⑦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,缝宽大于0.4mm;

⑧柱、墙混凝土酥裂、碳化、起鼓,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/3,且主筋外露,锈蚀严重,截面减小;

⑨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,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 的2%;

⑩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,主筋多处外露锈蚀;端节点连接松动,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;

11、柱、墙产生倾斜、位移,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/100,其侧向位移量大于:层高/500 ;

12、梁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7cm。

4.06土墙(土坯墙)作为承重构件或维护结构时,有下列现象之一者,应评定为危险构件:

①土墙(土坯墙)作为承重墙体,在2m长度范围内出现有2条裂缝,且裂缝宽度大于10㎜;

②土墙(土坯墙)倾斜率大于1%(3cm);

③土墙(土坯墙)墙根处受水侵蚀,有效截面削弱达1/4以上;

④土墙(土坯墙)墙体受雨水冲刷,墙面剥蚀的坑槽深度大于6cm且占单位面积的30%以上;

4.07草屋盖有下列现象之一者,应评定为危险构件:

①草屋盖腐烂面积达到10㎡以上;

②草屋盖,檩条局部腐烂、坍塌面积大于2㎡以上。

4.08石棉瓦当作屋盖系统时,石棉瓦出现裂缝、断裂、破碎等视为危险构件。

4.09竹篱笆或其它材料编制成的篱笆墙出现腐烂、坍塌或透风,均视为不满足基本保温的范畴。

4.10树皮屋盖所用的树皮出现腐烂、坍塌,面积超过10㎡以上,视为危险构件。

4.11青瓦屋盖椽子腐烂、断裂,屋面坍塌面积超过10㎡以上,视为危险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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